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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公寓生活用品不得强行配备
发布时间:2006-8-23    来源:2006-08-23《华商报》   作者:综合信息科编辑    点击数:
                                       教育、物价、财政三部门下发通知规范高校收费  

      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加强我省高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高校收费行为。通知强调,首次发放的学生证、借书证、医疗证、校徽等,不得收取工本费和押金,学生公寓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学习用品等由学生自主采购,学校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据悉,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2006年我省高校学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学生入学缴纳学费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在入学后一个月以内、两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三个月到第二学期的一个月以内要求退学的,分别按扣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10%、30%、50%、75%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入学超过第二学期一个月的不再退费。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项目合并收取。学校统一为学生办理校内使用的管理卡及首次发放的学生证、借书证、医疗证、校徽等,不得收取工本费和押金;学生丢失、损坏需申请补领卡证时,按实际成本收费。学生公寓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学习用品等由学生自主采购,学校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三部门要求,各高校要对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对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群众反映强烈的,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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