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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性项目得由学生自选
发布时间:2006-8-25    来源:2006-08-24《西安晚报》   作者:综合信息科编辑    点击数:
                                           三部门联合规范高校收费行为   
   
      秋季开学在即,23日,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发出加强我省高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高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三部门发文指出,2006年我省高校学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普通高校本科文、法、财、经、史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理工、外语、中医、体育专业为4500元;西医专业为5000元;艺术专业一类、二类、三类分别为7000元、9000元、11000元。进入国家“211工程”的高校其学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10%。我省目前试行学分制的高校,其学费标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其学费标准为一般专业每生每年5500元,艺术专业9000元。国家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招收的两年制软件专业学生,其学费按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9000元标准收取。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学费标准原则上为每生每学年8500元至12000元。 
  高校住宿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我省高校本、专科学生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200元。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项目合并收取,不得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三部门要求各高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推行收费阳光工程,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投诉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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