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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行政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发布时间:2006-6-19    来源:2006-05-20 监察室   作者:监察室    点击数:
                           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各党总支、党支部,党委各部门;各部(系)、处、室、馆,工会、团委:
     《陕西省行政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已经学院2006年5月12日党委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二ΟΟ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行政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规定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履行职责的制度。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从法制轨道上深入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促进学院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积极推进学院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第四条  学院党委的责任 
      (一)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向上级报告工作。
      (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分析研究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完善内部管理、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胡锦涛关于反腐倡廉的一系列重要讲话以及党纪廉政法规,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重点抓好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
      (五)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坚持做到多数人不赞成的不提名;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考核的不讨论;集体讨论中多数人不同意提拔任用的不通过。
      (七)组织查处学院的重大违纪案件,支持纪委、监察室依法履行职责。
      (八)每年组织对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
      第五条    纪委、监察室的责任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协助党委抓好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调查了解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学院党委和省纪委报告工作。
      (二)根据省纪委的工作部署,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学院年度反腐倡廉工作计划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有效措施;监督检查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及学院的决定、决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重点抓好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廉政法规和廉政勤政教育。
      (四)协助抓好学院廉政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廉政鉴定、任前谈话、警示训诫、廉政档案等制度,开好党风廉政专题民主生活会。
      (五)对学院重大的违纪案件及时向院党委报告,并根据院党委的决定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做好群众信访投诉工作,受理纪检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及其申诉。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的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学院党委、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
      (二)按照省上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业务特点,制定、完善具体的落实措施和管理办法,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三)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定期对本部门的廉政建设状况进行分析,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反映有苗头性、一般性、轻微性的违纪行为,及时进行警示训诫谈话;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院党委或院纪委、监察室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第七条  学院正职领导的责任
      (一)院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模范执行《党章》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及学院党委作出的决定、决议,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建立健全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领导查处领导干部中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
      (四)组织召开党委专题民主生活会,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定期向上级报告本人廉洁自律情况和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第八条  学院副职领导的责任
      (一)党委副书记、行政副院长协助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抓好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负责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模范执行《党章》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以及院党委作出的决定、决议等,带头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四)负责对分管部门的党员干部、特别是科级以上干部进行形势政策、法纪条规和廉洁勤政教育,重点抓好分管部门处级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支持对分管部门违法违纪人员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指导分管部门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明确办事程序,加强内部管理监督。
      (六)定期向院党委报告本人廉洁自律情况和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第九条  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的责任
      (一)积极协助院党委抓好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监察室主任协助纪委书记抓好学院的反腐倡廉工作。
      (二)及时汇报或传达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协助党委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向上级纪委和院党委报告工作及本人廉洁自律情况。
      (三)带头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学院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决议,督促协调各部门抓好反腐倡廉工作。
      (四)定期分析研究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状况,及时向党委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和措施。
      (五)对科、处级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协调指导各部门开展警示训诫防线工作,支持发挥其监督作用。
      (六)认真处理群众信访投诉,对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会同有关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党委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人和事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部门党政领导的责任
      (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系部总支书记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部门副职协助正职抓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院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任务,认真执行《党章》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
      (三)负责本部门党员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教育,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抓好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党风廉政规章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
      (五)对出现的违纪案件和腐败问题,及时报告院党委、纪委和主管领导,并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六)每年对本部门及本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报学院党委、纪委(监察室)。
      第十一条  学院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学院纪委、监察室和组织人事处等部门,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学院各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重点是具体做法(包括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主要问题亲自抓及反腐倡廉任务分解落实情况、群众支持和参与情况)、工作成效及存在的问题等。
      (二)领导干部本人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情况。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要与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结合进行,与民主评议、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考核结果要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要视情况进行处理;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发现严重问题的,要追究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及《陕西省行政学院关于对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试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进行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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