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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6-6-19    来源:2006-05-26 监察室   作者:监察室    点击数:
    

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学院关于对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党支部,党委各部门;各部(系)、处、室、馆,工会、团委:
     《陕西省行政学院关于对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院2006年5月12日党委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二ΟΟ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陕 西 省 行 政 学 院
              关于对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和加强责任追究工作,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陕西省行政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责任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警示训诫、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重在对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学院各部(系)、处(室)和各总支、支部违反《责任制规定》的,给予警示训诫;情节较重的,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对于违反《责任制规定》情节严重,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除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予以追究外,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学院各部(系)、处(室)领导干部违反《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
      (一)对学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结合实际组织实施,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给予组织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所管部门的党员干部疏于教育、管理而发生问题,或者不按规定内容、程序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给予组织处理。
      (三)对所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对学院的廉政制度、措施不落实,或者不按规定向学院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给予组织处理。
      (四)在年度考核中,由于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给予组织处理。
      (五)对群众反映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应当解决而不解决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给予组织处理。由于工作不力或不当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六)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造成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纪律处分。
      (七)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财物被大量贪污、挪用,造成重大损失的,分别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及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八)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纪律处分。
      (九)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十)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止、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十一)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的,给予组织处理;包庇、纵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十二)对其他违反《责任制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示提醒,诫勉督导,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纠错和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凡有上述情形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理:
      (一)发生问题后能主动如实向组织检查、改正错误的;
      (二)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三)针对存在问题能够认真总结,汲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干扰案件的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受到批评,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因未尽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严重问题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十一条  学院纪委、监察室受院党委委托,负责学院各部(系)、处(室)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责任追究,需要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纪委、监察室会同组织人事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学院纪委、监察室要加强与各部门协调与通报工作。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建立备案制度。学院实施责任追究后,应将情况报送省纪委和省直属机关工委,对发生影响较大的事件或重大案件,应及时处理,随时上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各部(系)、处(室)领导干部。学院领导班子及院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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