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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党员干部实行教育谈话和函告制度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6-6-19 来源:2006-05-26 监察室 作者:监察室 点击数:
 
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学院关于对党员干部实行教育谈话和函告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党总支、党支部,党委各部门;各部(系)、处、室、馆,工会、团委:
《陕西省行政学院关于对党员干部实施教育谈话和函告制度的实施细则》已经学院2006年5月12日党委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二ΟΟ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行政学院关于对党员干部实行教育谈话和函告制度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勤政为民,根据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省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及省纪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
(一)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为新任职的处级、科级干部。
(二)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提出廉洁从政的具体要求,结合任职情况,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任务及其责任;强调领导干部在加强学习、提高修养、遵纪守法和接受监督等方面的带头作用;反馈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和意见,并提出改进要求。
(三)廉政谈话的程序和方法:任前廉政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谈话名单和群众反映的具体内容,由组织人事处在党委任命决定后及时向监察室提供,监察室在领导干部到任前安排实施谈话。谈话前3天口头通知谈话对象及所在部门,如特殊原因到任前不能进行廉政谈话的,应在到任后2周内安排进行。初任处级干部的谈话,由纪委书记和分管院领导负责;初任科级干部的谈话由监察室主任和组织人事处处长负责。
二、提醒谈话和函告
(一)提醒谈话和函告的对象是: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工作检查考核中发现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有不好的苗头,组织上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党员干部;在干部任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资金使用和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方面,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党员干部。
(二)提醒谈话和函告的内容及形式:对群众反映和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通过谈话,发提醒书、询问函等形式,告示谈话和函告对象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问题,要求谈话和函告对象做出实事求是的说明,并提出要求和希望;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要引导其提高认识,帮助查找原因,吸取教训,督促自查自纠,并观其后效。
(三)提醒谈话的程序和分工:处级干部和科级干部的谈话名单由监察室提出,与主管院领导会商和与部门领导沟通后,提前3天通知谈话对象。处级党员干部的谈话由纪委书记和分管院领导负责;科级党员干部的谈话由监察室主任负责,部门(总支、支部)负责人参加;一般党员干部的谈话,由所在部门(总支、支部)负责人负责。
三、诫勉谈话和函告
(一)诫勉谈话和函告的对象是: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决议以及工作部署落实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工作中有一般性失误和偏差;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专断,闹无原则纠纷;工作不实,搞形式主义,造成不良影响;以及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有苗头性问题或不廉洁行为的党员干部。
(二)诫勉谈话和函告的内容及形式:通过诫勉谈话或发督导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等方式,告知诫勉谈话和函告对象存在的问题,认真听取其对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改正的错误和注意的问题,要求中止其错误行为,纠正其错误倾向,防止蔓延发展。对改革创业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基础上,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三)诫勉谈话和函告的程序及分工:监察室与相关部门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提出诫勉谈话和函告人员名单,经党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院领导)和纪委书记确定,并与所在部门领导沟通,谈话前一周正式通知诫勉谈话对象及所在部门。处级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由纪委书记和分管领导负责,组织人事处处长参加;科级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由监察室主任和组织人事处处长负责,所在部门领导参加;一般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由所在部门(总支、支部)主要领导负责实施。
四、训诫谈话和函告
(一)训诫谈话和函告的对象是: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但可不予处分的党员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腐败案件或严重问题,以及工作不力,办事拖拉,效率低下,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党员干部。
(二)训诫谈话和函告的内容及形式:通过训诫谈话或发纠错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等方式,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危害,剖析错误根源,责令纠错改正;对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和影响。
(三)训诫谈话和函告的程序及分工:训诫谈话和函告对象由监察室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报党委审定。党委审定后,与所在部门领导沟通,监察室在谈话一周前正式通知训诫谈话对象及所在部门。处级党员干部的训诫谈话,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分管院领导)和纪委书记负责,组织人事处处长参加;科级党员干部的训诫谈话,由监察室主任和组织人事处处长负责,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参加;一般党员干部的训诫谈话,由所在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负责。
五、具体要求
(一)任前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训诫谈话必须2人以上;诫勉谈话和训诫谈话要做好书面记录,函告要做好登记;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后签字。向警示训诫对象函告(包括发提醒书、询问函、督导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纠错通知书),由监察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党员干部接受组织谈话和函告的,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收到组织函告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告不清楚的,可直接电话询问,不得无故拖延或不作回复;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或打击报复。对违反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三)诫勉谈话、训诫谈话和函告后,实施部门要督促谈话和函告对象按期递交整改书面报告,并检查了解整改情况,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改正错误。整改期限一般为2个月,确需延期的不超过4个月。整改工作结束后,要听取所在部门党组织和群众意见,并对整改效果做出结论。对提醒谈话对象涉及的问题,群众仍有反映的,监察室要及时调查了解,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诫勉、训诫谈话对象诚恳接受批评,整改到位的,既往不咎;整改不力,态度恶劣,错误继续蔓延造成一定后果的,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或按有关规定立案查处。以上处理结果,要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四)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干部的谈话和函告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诫勉谈话和训诫谈话记录及回复组织函告材料,由监察室整理、留存。
(六)学院过去的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七)非党员干部需要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训诫谈话和函告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1、谈话通知书 2、询问函 3、提醒通知书
4、督导通知书 5、纠错通知书 6、纪律检查建议书 7、行政监察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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