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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也要签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07-4-2    来源:2007-04-02《西安晚报》   作者:综合信息科编辑    点击数:
                                               工资多少、如何发放等都要有详细约定   
  
      又到了大学生找工作的时候,很多单位都规定有试用期,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提醒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大学生及所有需要找工作的劳动者,试用期也必须签订用工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必须包含的内容。 
  日前,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市法律援助中心、未央区劳动监察大队组织的咨询活动中,几位咨询者反映了几乎相似的经历:在应聘过程中,企业要求他们先试用几个月,试用合格后才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有的还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但试用期快满时,却接到单位通知,说其某方面条件不符合要求,不能被聘用,结果往往是辛辛苦苦干了几个月,却一分钱也拿不到。对此,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队长陈玉中表示,首先,企业收取押金的行为是不符合劳动法的;其次,试用期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之内,而不是说试用期结束才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保障求职者在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 
  眼下,又到了大学生找工作的高峰期,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提醒面临就业的大学生,虽然就业形势严峻,但是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也要认真约定好试用期的相关内容。我国劳动法规定,签订一年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签订两年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另外,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多少、如何计算、如何发放、怎样发放,以及基本工资等内容也要有详细的约定。同时,对于单位不合理的要求或制度,也要学会运用法律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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