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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五年学费禁超2006年
发布时间:2007-5-19 来源:2007-05-19《西安晚报》 作者:综合信息科编辑 点击数:
  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本报北京讯 国务院要求,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标准。日前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决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国家奖学金 每年五万名每人获八千
《意见》表示,中央负担相关资金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5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同时,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意见》特别规定说,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励志奖学金 西部高校中央分担八成
《意见》明确了中央和地方在励志奖学金的责任: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
在地方所属高校中,西部地区,不分生源,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为东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根据财力及生源状况等因素分省确定。这种方式借鉴了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机制的原则。
国家助学金 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
《意见》提出要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职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职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国务院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运用教育券发放国家助学金的办法。
助学金资助 平均每年两千元可分档
根据计划,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在校生总数的20%。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院校类别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根据国家要求,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所有的中职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将获得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其中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新京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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