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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底支票全国通用
发布时间:2006-12-19 来源:2006-12-19《西安晚报》 作者:综合信息科编辑 点击数:
  由央行建设的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开始在六省(市)试点
自即日起,在北京签发的支票可在广东流通了。中国人民银行18日宣布,由其建设的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CIS)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河北、深圳六省(市)试点运行,这意味着以上六省(市)之间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签发的支票从此可以互通使用。
央行同时表示,将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CIS在全国的建设推广,使支票的通用范围进一步扩展至全国。
支票是我国使用最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之一,在支付工具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对便利商品交易、加速社会资金周转发挥着重要作用。据统计,2005年度我国共签发支票约18亿笔,金额约350万亿元。
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支票只能在同城范围内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支票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2005年,人民银行在深圳市进行了基于影像技术的票据截留试点并取得成功,为影像技术在我国票据清算中的应用积累了相关经验。
央行人士介绍,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是指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将影像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系统。作为继大、小额支付系统建成后央行的又一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影像交换系统定位于处理银行机构跨行和行内的支票影像信息交换,其资金清算将通过央行覆盖全国的小额支付系统进行处理。支票影像业务的处理分为影像信息交换和业务回执处理两个阶段,即支票提出银行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将支票影像信息发送至提入行提示付款;提入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提出行发送回执完成付款。
与此同时,央行对CIS试运行做出了以下规定。支票全国通用后,出票人签发的支票凭证不变,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仍为10天;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向客户出售支票时,应在支票票面记载付款银行的12位银行机构代码;为防范支付风险,异地使用支票的金额上限为50万元。
央行人士提醒,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受理异地使用的支票时,应认真审查支票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并确认支票金额在规定限额之内。对于超过规定限额的支付,收、付款人可约定采用其他支付方式。《上海证券报供稿》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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