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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发布时间:2006-9-1    来源:2006-09-01《西安晚报》   作者:综合信息科编辑    点击数: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省政府批准,我省近日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了调整。记者31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目前,除具有高级职称退休人员政策倾斜部分需要认定资格后发放外,其他均已发放完毕。此次调整是我省历年来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自2006年7月1日开始执行,共涉及全省104.06万退休人员,年增加基金支出20亿元。 
  ▲2004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员 
    对2004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是: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000元(含)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000元至1500(含)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增加后不足1070元的,补足到1070元;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5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增加后不足1565元的,补足到1565元。 
  按养老金水平高低调整后,再按缴费年限长短(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缴费年限在2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缴费年限满20年至2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缴费年限满25年至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缴费年限满30年至3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 
  对2004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按60元标准一次性发给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对2004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并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一次性发给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增加的生活费。 
  ▲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人员 
  对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办法是: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000元(含)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000元至1500元(含)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增加后不足1045元的,补足到1045元;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5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增加后不足1540元的,补足到1540元。 
  按养老金水平高低调整后,再按缴费年限长短调整:缴费年限在2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20年至2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5年至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缴费年限满30年至3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对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1954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及高级职称退休人员 
  对1954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上办法调整后,缴费年限在2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5元;缴费年限满20年至25年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5元;缴费年限满25年至30年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5元;缴费年限满30年至35年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15元;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25元。 
  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按以上办法调整后,经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缴费年限在2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缴费年限满20年至25年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缴费年限满25年至30年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缴费年限满30年至35年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对于既是1954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又是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的,同时执行两项倾斜政策增加的养老金。 
  ▲其他相关调整规定 
  调整后,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不足500元,补足到500元;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仍不足400元的,补足到400元。 
  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的,按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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